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水务局印发《北京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系统部署了北京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在之前印发工作技术指南、排查整治等工作基础上,对照国家要求和北京市实际情况,全面部署了北京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长效监督管理各项工作任务,推动构建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调整规范了北京市入河排污口分级设置审批要求。对照国家文件明确了需要进行设置审批的排污口类型及由海河局负责审批的排污口范围,对北京市设置审批要求进行调整规范,明确由海河局、北京市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分级负责设置审批的排污口类型和范围,结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实行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级合并办理,简化流程。
北京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入河排污口是陆域污染物进入河湖水体的主要途径,是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节点和重要抓手。截至2022年底,本市已建立入河排口全口径台账,完成全部违规排污口清理整治,初步构建了监管体系,支撑了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提升水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以“首善”标准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目标任务。2023—2025年,利用三年时间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市425条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和数据更新,完善全口径台账;巩固清理整治工作成效,新增违规排污口动态清零,推进溢流污染和面源污染治理;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实施设置审批,强化排污许可管理与执法检查,加强在线监管平台应用,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
二、巩固排查整治成效
(一)进一步完善全口径台账。持续开展全市入河排口排查溯源,动态更新完善管理信息。按照“有口皆查”的要求,进一步核实完善入河排口台账,摸清排口类型、排水特征、排水去向、排放单位和责任主体等情况。按照“有水皆测”要求,及时掌握排口排水状况,常态有水排口实现水质水量年度监测全覆盖,可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加大排口监测频次和范围。按照全过程管理要求,加强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口与排放主体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在线监测、执法监测管理等数据互通共享。
(二)违规排污口动态清零。完成清理整治的违规排污口应巩固工作成效,确保不反弹。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设置、污水直排、借道排污、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等新增违规排污口,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优先处置,动态清零,防止污水直排混排、超标排放等情况。
三、规范设置审批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地表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产业园区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审批把关,提出设置要求与建议,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严控新增,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地区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入河排污口。
(二)分级设置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按照《实施意见》《通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文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或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本市负责实施。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原则上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其中,建设项目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级合并办理,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分级负责;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事项的,纳入一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步论证、同时审批,出具一个批复意见,并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可能影响防洪、通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三)严格新增排污口管理。本市所有新增入河排污口要及时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新增的入河排污口要及时纳入全口径台账,并同步开展排查溯源、水质监测、监督管理等工作,存在违规设置、借道排污或超标排放等问题的排污口要及时纳入整治计划。相关部门组织建设的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应及时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享。
四、健全长效监督管理
(一)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属地政府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属地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河长制实施分区责任制,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资金保障和协调调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行政部门负责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和雨污水排水设施建设管理的行业监督管理,其他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排放主体和排放行为的行业监管。排污单位应履行排放主体责任,依法办理设置审批及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巡查维护、标志牌设立等要求。
(二)加强精细化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入河排污口精细化监管,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通过设置审批、排污许可管理、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等措施,加强入河排污口源头管控,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排放主体责任。利用开展现场排查溯源、水质监测、第三方调查、投诉举报等多种手段,完善违规排污口发现机制;采取清理整治、排污单位整改、截污或雨污分流改造等多种措施,完善违规排污口处置机制;通过部门监督检查、预警通报与属地主动排查、快速处置相结合的方式,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调度机制,确保新增违规排污口及时发现、快速处置、动态清零;不断完善地表水环境质量波动与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的联动溯源机制,重点关注汛期等水质波动显著的时段,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执法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强对随排污口设置的拦河闸、溢流堰、挡墙等的监控,减少积水、内涝和溢流污染行为。
(三)加强部门协作。按照水陆统筹、系统治理、综合施策、部门协同的原则,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数据共享,共同推进工作。结合城乡水环境治理歼灭战、污水处理厂网联调等工作,统筹推进污水处理厂网溢流污染、雨污合流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结合“清管行动”等工作,推进汛期面源污染和雨水管道借道排污治理及监管;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推进农村生活面源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结合小微水体整治管护等工作,推动实现覆盖河流及沟道支渠等全部水体的全流域监管格局。鼓励重点流域区域因地制宜采取生态净化、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方式对已达标的退水进一步处理,提升河流水体品质。
五、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负总责、区抓落实,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全市对各区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河长制考核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和督导检查,健全长效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进展。各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自查报告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水务局。
(二)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利用地表水质自动在线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控、水文在线监测、气象预报等数据,结合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基于物联网、大数据等综合应用,持续研究分析入河排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的影响分析,助力溢流和城乡面源污染治理。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充分利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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