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违法企业形成震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2019年上半年涉及大气、水、固废、建设项目等四类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了曝光。在此我们就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来探讨。
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2019年4月,昌平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化工大学(昌平校区)进行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排放的污水中氨氮超过了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昌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十八万元罚款。
近年来,北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了多起高校、医疗机构等废水超标排放案件,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推动解决了多起排污单位处置能力不足、工艺设备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的问题。达标排放是排污单位的基本义务,高校、医院等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达标排放。
案例二:利用渗井、渗坑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2019年3月,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水务部门对北京奥洁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废水通过pvc管道经一次、二次沉淀池,最终排至厂区北侧的污水蓄水池内。执法人员要求现场排空2个沉淀池后,发现一次沉淀池的部分和二次沉淀池全部未做防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十万元的罚款,并将该案件移送区公安部门。目前,相关负责人已被行政拘留。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属于对环境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案例三:通过暗管、渗井违法排放有毒物质
2019年4月,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绿美康涂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含有染料、涂料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2)的生产废水经暗管排放至渗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通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至区公安部门,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多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排污者应自觉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莫触碰环境违法犯罪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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